宜宾市不动产产权变更登记办理指南
导语 宜宾市市民们你们知道不动产产权怎么变更登记吗?小编在这里整理出来的资料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一、办理说明
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权利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
1.权利人的姓名、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更的;
2.不动产的坐落、界址、用途、面积等状况变更的;
3.不动产权利期限、来源等状况发生变化的;
4.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不动产的;
5.抵押担保的范围、主债权数额、债务履行期限、抵押权顺位发生变化的;
6.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最高债权额、债权确定期间等发生变化的;
7.地役权的利用目的、方法等发生变化的;
8.共有性质发生变更的;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涉及不动产权利转移的变更情形。
二、申请材料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一份);
2. 申请人身份证明:
个人:申请人身份证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原件查验)、授权委托书(原件)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原件查验)、授权委托书(原件)、
营业执照(复印件);
3. 不动产权属证书;
4、申请提供资料:
(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提交公安、工商等有权机关出具的证明申请主体与登记薄记载的权利人为同一人的材料费;
(2)坐落、名称发生变化的,提交公安、地名管理等有权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3)面积发生变化的,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其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土地转让合同补充协议以及变更后的权籍调查表、宗地图以及宗地界址坐标、测绘报告等。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还应当提交相关的全额缴纳凭证或减免证明和纳税证明;
(4)用途发生变化的,提交规划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与土地管理部门签订的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还应当提交相关的全额缴纳凭证或减免证明和纳税证明;
(5)土地使用权的权利期限发生变化的,提交土地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和出让合同补充协议。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还应当提交相关的全额缴纳凭证或减免证明和纳税证明;
(6)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房屋的,提交规划部门同意分割或者合并的批准文件;
(7)房屋性质发生变化的,提交有批准权的部门出具的房屋性质变更批准文件;
(8)共有人性质变更的,提交共有性质变更协议书或生效法律文书。夫妻共有财产性质变更的,还应提交婚姻关系证明人;
(9)共有人分别持证的,提交共有人申请分别持证的书面说明;
(10)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登记为配偶一方的房屋所有权增加另一方为共有人的,提交婚姻关系证明。
5、其它必要的材料;
三、办理时限以及相关收费
相关收费:住宅40元/户、非住宅275元/户
法定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变更审核时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