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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二胎政策 [查看全文]
更新时间:2015-08-07 09:23:34
生育条件

根据《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14和15条的规定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

1.第一个子女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再生育的;

2.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的;

3.农村人口中夫妻一方为二等甲级以上的伤残军人的;

4.农村人口中夫妻一方因公致残,相当于二等甲级以上的伤残军人的;

5.农村人口中几个亲兄弟只有一个有生育能力的;

6.盆周山区县和经设区的市批准的盆地内的山区乡(不含其行政区域内的平坝、丘陵、河谷地带)的农村人口中,缺乏劳动力的独生女户;

7.盆周山区县的边远高寒大山区的农村人口中的独生子女户;

8.婚后患不育症,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

9.因丧偶再婚的,再婚前丧偶一方子女不超过两个,另一方无子女的;

10.因离婚再婚的,再婚前一方只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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